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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不得在校园范围内饲养各类宠物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8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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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在校园范围内饲养各类宠物的通告

校内各单位:

近期,学生私自在宿舍区饲养猫、狗等宠物现象越趋严重,近日,更发生了学生饲养的宠物抓伤我校教职工的事件。学生在校内饲养宠物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宠物伤人事件更要引起全体师生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思。

据卫生部连续多月的疫情统计,狂犬病已成为我国死亡人数最高的传染病病种之一。狂犬病至今没有特效治疗方法,人一旦发病,死亡率达100%。据卫生部门分析,造成狂犬病疫情上升的最主要原因是公众对犬只的管理不到位,违章饲养现象普遍存在,犬只免疫接种率低下。

按照《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城市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违者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

鉴于近期宠物伤人及狂犬病病例持续上升的趋势,按照省市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我处现将相关要求重申如下,以切实解决动物饲养及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一、校园范围内(含学生宿舍区、行政区等)一律禁止饲养家禽以及猫、狗等宠物,已违反上述规定者,限三天内将宠物自行处理。通告期限后仍不听劝阻饲养宠物的,一律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对饲养者予以严肃处罚。

二、教职工原则上禁止在住所饲养家禽和宠物,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猫犬者,必须按相关规定领取《准养证》、对猫犬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违者按政府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爱校如家”的主人翁精神,严格落实群防群治工作,主动劝阻身边的违章饲养行为,耐心奉劝饲养者将宠物移出学校或交予珠海市爱护动物协会处理。

四、专家提醒,一旦被猫、狗或其他动物咬伤后,要在第一时间内挤出污血,然后就近迅速用浓度为20%左右的肥皂水冲洗,冲洗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冲洗后用浓度为75%的酒精或2.5%的碘酒反复擦拭消毒,要尽快到附近防疫站或其他卫生部门注射人用狂犬疫苗,或按医嘱注射抗狂犬病毒血清。

值得注意的是:被注射过狂犬病疫苗的猫、狗咬伤或抓伤,仍然需要注射狂犬病疫苗。因为兽用狂犬病疫苗只能保护猫、狗不发病,但仍可能携带病毒。

特此通告

保卫处

200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