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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团委章程
发布时间:
20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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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团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团委成员

第三章 团委干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 团委成员的奖惩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委性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二条 团委宗旨:本条例旨在规范院团委内部工作管理,增强干部责任感和团委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更好地履行团委职能,真正为全院同学服务。

第三条 团委的基本任务:

(一)学习、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灵活多样的开展富有成效的实践活动,以深化理论学习效果。

(三)充分发挥团的作用,作好各班团工作。

(四)做好团员吸收工作。

(五)加强与其他学院团委干部的有益交流,学习如何做好团的工作及团员的教育工作。

(六)文学院各班团支部、班委是学院团委的基层组织,受学院党总支的领导,由团委学生会直接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团委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欢迎全院同学监督。

第二章 团委成员

第五条 凡属本院学生,中国共青团团员,均可成为团委成员。

第六条 加入团委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委的意愿,并递交申请书。

(三)经团委面试合格并通过一个月的考核期者。

(四)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成绩良好,综合思想品行素质良好。

第七条 团委各部门工作职责范围:

(一)团委书记:

负责和指导团委的全面工作 。

(二)副书记:

1.根据院团委的工作职责,协助书记工作,做好书记的得力助手。

2.认真抓好分管各部门的工作。

3.书记不在时,执行书记的职责。

4.认真完成书记和委员会交给的有关事宜,并对其负责。

5.定期召开院团委例会,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委的指示、精神;听取院团委各部门、支部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院团委各部门、各支部落实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6.定时向院党总支和校团委汇报院团委工作开展情况和一些重大问题;并请示工作。

7.抓好院团委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团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健全组织,关心、了解团员、团干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

8.全面协调院团委各部门的分工合作,组织实施团的各项活动,及时、全面了解团委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给予总结和纠正。

9.指导学生会及各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活动。

10.保持与兄弟院系团委和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相互学习,增强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团工作的发展。

(三)团委办公室:

1.工作的职责:统筹、协调和落实院团委的日常工作,并及时向书记、副书记汇报。

2.协助书记、副书记工作,做好其得力助手。

3.召集、主持院团委各类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应的会务工作,负责各类会议的记录和考勤工作。

4.根据院团委的工作指示精神,统筹全院的团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工作,使各部门工作互相配合,促进团结,顺利地完成各项工作。

5.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健全和完善院团委的各项工作制度。

6.书记、副书记不在时,执行团委书记的职责,保证团委工作的正常运作。

7.根据书记的指示,制定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并监督各部门执行,同时做好每个学期值班人员的安排。

8.负责团内各类文件的收发及存档工作。

9.每个月不定时向副书记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各部开展活动。

(四)组织部:

1.了解各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进行安排并提出计划和建议。

2.管理团员团籍及团员档案,并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3.负责团课教育,制定团课教育计划。

4.定期召开支书、组织委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交流情况,检查、布置工作。

5.负责对本院团干、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6.对团员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表彰先进及违纪处理。

7.负责团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团员注册和组织情况统计,办理进步青年入团和超龄团员离团的工作。

8.做好“推优”工作,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干、团员。

9.组织团员学习党组织与上级团委的新时期路线和决议精神。

10.组织好“红旗支部”及“优秀团支部”的评比工作。

11.每个月不定时向副书记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活动。

12.每届新生的团支部书记自动纳入到团委组织部,协助组织部做好工作。

(五)宣传部

1.配合党、团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个阶段院团委的工作重点,提出院团委每学期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

3.抓好宣传队伍的建设,定期召开支部宣传委员会议,布置宣传任务。组织各项相关的技能培训或比赛等。

4.认真完成上级团委交给的宣传任务。

5.每个月不定时向副书记汇报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配合各部开展活动。

(六)调研部

1.积极引导同学投入社会实践,做到学以致用负责我院学生的暑假社会实践论文成果的评审工作。

2.负责与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络工作及课外社会时间活动,了解社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七)社团部

1.以服务、管理、监督、规范学生社团为主要职责。

2.社团部主要负责我院励耘青年志愿者协会等社团的日常工作,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有组织、有计划、有成效地开展各种活动,从而达到团结各个社团,繁荣社团文化的目标,以丰富我院学生的课余生活,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

第八条 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以本团委名义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团委的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九条 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团委章程,执行团委决议,协助团委工作,接受团委监督,服从团组织的安排。

(二)积极参加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证完成团委授予的一切工作任务。

(三)及时并定期向本团委反映和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动态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四)有义务为团委奉献、热心服务,可以针对各部门提出各项意见和建议。

(五)团委成员有维护团委名誉和权益的义务。

(六)正职团委各部门成员,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退出团委。

(七)全体团委成员每个月开例会,总结本月工作成果,并讨论计划下个月工作。

(八)团委各部长、副部长每两周开一次例会,讨论并总结工作,对当前工作及时作出指导。

第三章 团委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团委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更好的代表和维护同学们的权益,真正做到为同学排忧解难,做到暖人心、稳人心,在广大同学心中进一步树立团委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条例。

第十条 团委学生干部纪律和要求:

(一)团委学生干部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品质修养:

1.要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要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社会道德规范和校纪校规,处处以身作则,时时率先垂范。

3.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密切团结广大同学,要有进取精神。

4.要虚心接受广大同学合理的工作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

5.要有“服务为广大同学服务”的强烈意识,不允许学生干部有任何脱离和凌驾于广大同学之上的行为。

(二)团委学生干部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工作作风:

1.要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2.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吃苦精神,勇于承担团委工作,善于完成工作任务。

3.要从实际出发,要有民主意识和求实创新精神。

第十一条 团委学生干部任聘管理原则:

(一)学生干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并坚持“能者上,庸者让,不能者下”的任聘原则。

(二)部分干部可由团委全会讨论,提出后选人名单。经院领导、党支部审批,通过公开竞选的方式,聘请工作能力强、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好、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同学担任。

第十二条 团委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者,可向团委申请辞职,经批准即可离职:

(一)能力不够,开展工作有困难。

(二)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明显下降的。

(三)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三条 无故不完成团委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或违反团委学生会章程、损害团委学生会声誉的成员,团委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直至开除出组织。

第四章 团委成员的奖惩

第十四条 奖 励

(一)干事可推荐为院团委先进个人、优秀干事、积极分子,并颁发证书;部长可推荐为院团委优秀团委干部,并颁发证书。

(二)评选时间: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三)评选条件:工作时间必须满一年。

(四)评选的依据为:各部的工作计划以及工作总结;各部完成本部门职能的情况;团委办公室对各部门部长及干事的工作绩效和工作态度的评估。

(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成员没有资格参与评选。

第十五条 处 罚

(一)处罚等级:部内警告、团委严重警告、团委除名。

(二)处罚措施:警告者部内通报批评,严重警告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除名处分者罢免职务不再任用。

(三)对于有下述问题的成员,予以除名处分:

1.参加有关活动、会议时迟到5次者、无故缺席3次者。

2.不服从任务安排3次者。

3.私自占有或损害团委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4.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

5.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多次严重影响团委工作正常开展者。

6.不能在同学中起积极带头作用,影响团委声誉者。

7.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有“偏向性”,追求特权破坏团委声誉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团委。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团委有权要求修改并提出修改方案,但必须报上级组织审批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团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