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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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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

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和《关于建立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的决定》(师(珠)校发[2004]33号)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是指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用于资助我校年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青年教师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校外立项分校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及其他校内研究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使用的核算、监督、指导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入账、使用、结算等具体手续,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四)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协助科研处和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五)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签批。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按规定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学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除项目负责人签字外,应有该项目指导教师的签名。

第四条 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经费,不得巧立名目转移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及使用规定

第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耗材费和其他。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和参加相关学术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校财务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成果的专家论证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根据完成课题的实际要求合理安排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做出合理安排。

(六)设备费和使用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因项目研究需要购置的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非项目组成员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九)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专著出版费、论文版面费等。

(十)耗材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费用,包括办公用品、存储设备、纸张、墨水、试剂等完成项目必需的消耗材料。

(十一)其他:指市内交通费、车辆运行费(含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通讯费等等与项目运行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须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学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可使用的项目经费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耗材费和其他。

第九条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财务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拨付

第十条教师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超支不补。

1、启动经费:项目获批后,拨付项目经费的50%。

2、结项经费:项目鉴定合格后,拨付项目经费的50%。

学生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项目通过验收后一次拨付,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项目获批后,由学校科研处开具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单,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拨款单,一周内到财务处建立科研项目经费账户,留存本人财务印鉴,领取科研经费使用凭单。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结账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处领取结项经费拨款单,按照规定支配项目经费。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项后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项手续的,学校有权冻结项目账户。

第十三条经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核定后的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继续作为科研经费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冻结项目账户、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科研处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