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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0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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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试行)

(2005年5月)

为充分调动学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促进学院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一、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一条 学院根据校科研处各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组织教师申报项目。

第二条 学院组织专家对拟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报送校科研处。

第三条 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学院正式编制人员,如果学院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应明确学院为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学院应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如享受学院配套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院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配套经费。

第五条 学院自主项目由学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组织申报、审查并批准。

二、项目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项目的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同时为课题组成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八条 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须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移科研项目、更改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时间、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校科研处。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学院和校科研处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总结,学院组织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到校科研处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和总结材料,并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报校科研处。

第十二条 项目成果鉴定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社会经济影响做出客观的评价。

三、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办学条件和学科建设需要,以及学院财务的实际情况,学院可为科研项目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配套比例可在0.5~1.0左右。

第十四条 项目配套经费采用分阶段拨付验收的手段,保证项目达到预期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财务领导确认后方可支配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自主项目基金重点资助与教学和教改密切相关的研究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0.3-1万元。

第十八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学院学生科研基金支付。

四、项目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全体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教师获得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将成为考核、评价教师的总体水平和决定其工资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为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二十一条 奖励范围包括公开出版、发表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论文、教材、工具书、软件,已授权专利、通过鉴定的项目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成果必须是学院在编教师取得的成果。申报成果必须是学院申报人为第一署名人。申报成果的取得必须是在每次奖励具体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常规性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奖励标准如下:

1、著作类:专著20元/千字,编著、译著、教材10元/千字;工具书5元/千字。

2、学术论文的奖励金额参照校本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文学院